中国驻德使馆就近来德政客访台表明严正立场******
中新网柏林1月8日电 当地时间6日,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就近来德政客访台表明严正立场。
驻德使馆表示,中方注意到近来德台往来动向和关于德自民党议员访台计划的报道,并对此及其无视“台独”势力及其支持者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挑衅、混淆台湾问题与乌克兰问题的本质、公然为台民进党当局“倚美谋独”和美方“以台制华”背书、煽动阵营对抗、对中方对台政策进行断章取义、恶意解读的言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驻德使馆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是中国与包括德国在内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不容动摇。德方包括议员不得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交往,是一中原则的应有之义。以支持所谓“民主自由”之名去挑战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挑动分裂与对抗,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拿乌克兰问题同台湾问题类比,更是缺乏历史常识,有意歪曲历史事实、混淆视听。
驻德使馆表示,佩洛西访台及当前事态表明,台海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来自台湾和国际上的“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变本加厉的分裂行径。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中方坚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针对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这是主权国家的权利。
驻德使馆表示,2022年是中德建交50周年。中方不会忘记,谢尔、根舍等老一辈自民党领导人曾对中德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当前中德都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互利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中方希望参与执政的自民党及其议员展现作为传统政党的眼界和格局,以双边关系大局和台海和平与稳定为重,切实尊重中方核心利益,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明确反对“台独”分裂,不与台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不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号,不忘两国建交时的初心,承担起作为参政党的责任,以确保中德关系行稳致远!(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